一、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水電建設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1﹞156號)
刪去第一條第(三)項中的“要充分發(fā)揮工程咨詢的重要指導作用,提高前期設計工作質量;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設計審查,并對審查結論負責;要對大壩防震抗震、移民安置規(guī)劃大綱和報告、工程建設方案等重要技術問題加強指導、嚴格審查,對工作內容和深度達不到規(guī)范要求的,不予安排審查”。
二、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fā)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和水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1﹞361號)
(一)《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中刪去以下內容:
1.第四章全文;
2.第三十三條中“報原審查單位審查”。
(二)《水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中刪去以下內容:
1.第五條中“水電工程概算調整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2.第六條中“報原審查單位審查”;
3.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全文。
三、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水電建設前期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國能新能﹝2012﹞77號)
刪去第二條中的“未經(jīng)主管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展水電項目前期工作,包括項目勘測設計招標及項目預可行性、可行性研究工作。主要河流上的項目前期工作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管理,其他河流上的項目前期工作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管理。對于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
刪去第四條中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水電建設前期工作管理,水電水利規(guī)劃設計總院等單位要嚴格設計審查管理,對于無開發(fā)規(guī)劃、未經(jīng)同意擅自開展前期工作以及其他不符合建設管理程序和要求的項目,不得進行技術咨詢和設計審查”。
四、國家能源局關于瀾滄江等流域水電開發(fā)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新能﹝2012﹞257號)
刪去第三條中的“水電水利規(guī)劃總院在發(fā)揮技術管理優(yōu)勢,把好前期勘測設計工作技術質量關的同時,要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行業(yè)管理要求,嚴格設計審查管理,對于國家未明確開發(fā)主體的項目,不得進行技術咨詢和設計審查;今后,除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移民安置等重大專項及設計變更技術審查,需報經(jīng)我局委托外,凡國家未出具前期工作函的項目,其技術審查均需獲得我局授權委托,或經(jīng)我局同意”。
五、國家能源局關于金沙江上游等流域水電開發(fā)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10號)
刪去第二條中的“對于國家未出具前期工作函的項目,待條件成熟后,要按規(guī)定履行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程序,確保有序推進項目核準和籌建相關工作”。
刪去第三條中的“水電水利規(guī)劃設計總院在發(fā)揮技術管理優(yōu)勢,把好前期勘測設計工作技術質量關的同時,要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行業(yè)管理要求,嚴格設計審查管理,對于國家未明確開發(fā)主體的項目,不得進行技術咨詢和設計審查。今后,不僅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移民安置等重大專項及設計變更技術審查,需報經(jīng)我局委托,而且凡國家未出具前期工作函的項目,其技術審查也均需獲得我局授權委托,或經(jīng)我局同意”。
六、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水電健康有序發(fā)展有關要求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155號)
刪去第五條中的“技術審查單位要嚴格把關,從嚴管理設計及其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