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福島核電站事故發(fā)生至今,約1.2萬名原告發(fā)起了共計約30起類似索賠訴訟。
日前,日本橫濱地方法院裁定,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應為福島核電站事故承擔責任,向152名原告賠償大約4.19億日元(約合2554萬元人民幣)。這是日本法院對30起類似索賠訴訟中判決的第8起,也是第5起裁定日本政府需承擔責任的案件。
11.2萬名原告30起訴訟
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多次強調“希望通過奧運向世界展示(大地震和福島核事故)災區(qū)重建的面貌”。不過,2月27日,日本共同社對在東日本大地震和福島核事故中受災的巖手、宮城、福島3縣的42個市町村首長進行調查問卷,其中半數人認為,2020年東京奧運會和殘奧會“重建奧運”理念并未充分深入人心,有地方政府負責人甚至指責“災區(qū)被棄之不顧”。
事實上,受災地區(qū)的地方政府負責人和民眾不僅是對重建進程感到不滿,自2011年東日本大地震和福島核事故后,已有30起災民發(fā)起的針對日本政府及東京電力公司的索賠訴訟,30起案件的原告共計約1.2萬人。
在這些案件中,原告方主張稱,鑒于日本政府機構2002年公布的地震預測“長期評估”等資料,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應該已經預見到了事故,但東京電力公司疏于采取應對措施,日本政府也沒有勒令其加以改善,因此應該對災民承擔賠償責任。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則反駁稱“未能預見海嘯”。
2橫濱法院作出最新裁決
2月20日,日本橫濱地方法院審判長中平健宣讀了對災民索賠案的裁決,判定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應為福島核電站泄漏承擔賠償責任,向152名原告賠償約4.19億日元(約合2554萬元人民幣)。
據日本共同社報道,此前共計175名福島災民向橫濱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向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索賠54億日元(3.3億元人民幣)。在向橫濱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的175名原告中,125人是來自疏散區(qū)域的疏散者,50人為自主疏散者。
這些原告主張,除先前從東京電力公司獲得的一些補償,每人還應從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獲得每月35萬日元(2.1萬元人民幣)賠償和一筆“失去家園”的精神損失費2000萬日元(121.9萬元人民幣)。
據了解,當時離開家園的16萬人中,很多人飽受抑郁癥、失業(yè)和酗酒的困擾。
據悉,橫濱地方法院法官2018年2月曾訪問此案原告位于福島縣南相馬市和富岡町等地的家進行驗證。隨后,橫濱地方法院在作出的裁決中,并未支持所有175名原告主張,僅責令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向其中的152名原告作出賠償。
3政府被判承擔賠償責任
至此,日本各地法院已對30起類似災民索賠訴訟案件中的8起作出裁決。在已判決的8起案件中,日本政府被判定需對8起索賠訴訟中的5起承擔賠償責任。
例如,日本千葉地方法院2017年9月裁定東京電力公司賠償,但駁回對日本政府的索賠;福島地方法院2017年10月裁定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向原告賠償大約5億日元(3048萬元人民幣);京都地方法院2018年3月責令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向原告賠償大約1.1億日元(671萬元人民幣)……
日本法律界人士也指出,在橫濱地方法院判決的這起災民索賠訴訟案中,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在海嘯對策上是否負有責任,以及此前東京電力公司基于日本政府指針支付的賠償額是否妥當是此案的主要爭論點。
中平健在宣讀裁決時說,日本政府掌握地震預測長期評估資料,本應2009年9月以前就警惕福島核電站發(fā)生事故的風險,2010年年底以前監(jiān)督東京電力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如加裝應急發(fā)電機等。但日本政府沒有妥善履行監(jiān)管職責,導致嚴重“錯誤和失敗”。
這些“錯誤和失敗”也導致在日本東部地區(qū)2011年3月11日發(fā)生強烈地震觸發(fā)強烈海嘯后,東電運營的福島第一核電站因海水灌入而斷電,4個核反應堆中有3個先后遭遇爆炸和堆芯熔毀,導致災難性輻射泄漏。大約16萬人因此逃離福島。截至2019年1月,仍有超過3.2萬人沒有返回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