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5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努爾·白克力受賄一案。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努爾·白克力利用擔任中共烏魯木齊市委副書記、市長,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黨委常委、副書記、政府代主席、主席,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攬工程、推廣產(chǎn)品、享受優(yōu)惠政策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910萬余元。
努爾·白克力簡歷
1978.11——1983.08,新疆大學政治系政治理論專業(yè)學習;
1983.08——1984.11,新疆大學政治系學生輔導員、團總支書記;
1984.11——1989.01,共青團新疆大學委員會副書記;
1989.01——1992.01,共青團新疆大學委員會書記(其間:1986.09——1989.07,在中央黨校培訓部研究生班學習);
1992.01——1992.06,新疆大學黨委宣傳部部長;
1992.06——1993.09,新疆大學黨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1993.09——1995.0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喀什地區(qū)行署專員助理(其間:1994.05——1994.11,掛職任山東省肥城市副市長);
1995.04——1996.0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喀什地區(qū)行署副專員;
1996.03——1998.0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政府副秘書長;
1998.02——1998.0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1998.03——2000.1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0.12——2003.0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黨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3.04——2005.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黨委副書記、政法委副書記;
2005.01——2007.1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黨委副書記;
2007.12——2008.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黨委副書記,政府代主席;
2008.01——2014.1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黨委副書記,政府主席;
2014.12——2018.10,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正部長級)、黨組成員,國家能源局局長、黨組書記。
中共第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十八屆中央委員,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一屆、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