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商品體系中,不同類型的技術與產品是互補關系還是替代關系是一個有趣的話題。微觀經濟學上,互補性的商品往往是“配套的”,一個的需求增加(減少)也會增加(減少)另外一個商品的需求;而替代性的商品往往具有相同或者類似的功用,一種商品的增加往往會減少另外一種商品的需求,反之則反。
那么,在我國,新興的可再生能源與仍占據(jù)主體地位的煤電之間是互補還是替代關系呢?這并不是一個容易達成一致的問題。
一方面,我國很多公共問題的討論存在計劃思維與市場思維方式的混雜,現(xiàn)實運行更是因嚴重缺乏時間與空間一致性標準,充滿著更有權力者的自由量裁。
在市場競爭年度電量(kWh)的視角,可再生能源多發(fā)一度電,煤電就得少發(fā)一度電(如果其他條件相同),那么顯然二者是替代關系,從小時間尺度來講(比如15分鐘),同樣風電上去了,煤電就需要(以及應該)向下調節(jié)以保持系統(tǒng)平衡,這是個基本的市場份額問題;但如果是計劃視角,可再生與化石能源共同滿足了給定的需求,“系統(tǒng)規(guī)劃者”安排二者的角色互相配合,那么顯然二者是“互補”關系,這是電力系統(tǒng)各種文件報告所謂“協(xié)調”、“統(tǒng)籌”等詞有高頻率使用的基本原因。
另一方面,電力系統(tǒng)存儲仍舊困難,需要實時平衡的特點在物理上也區(qū)別于普通商品??稍偕茉撮g歇性與不確定性的特點,使其他機組雖然利用的必要性越來越低,但仍舊是系統(tǒng)平衡所需要的。在極端情況下,比如無風或無太陽的情況下,保證系統(tǒng)需求仍舊是可以滿足的。
從長期看,系統(tǒng)的電源結構必然是多元化的。即使從市場競爭視角,在某些電力產品市場(比如平衡市場),二者還有可能構成需求方(產生平衡誤差)與供給(提供平衡資源)的關系,顯然也會成為互補關系。
煤電與可再生能源的關系在不同的時間、空間情況下存在各種特定的可能,這些在其他國家都可以找到很好的例子來說明。如果一種電源進入系統(tǒng),提升了另外一種電源的價值,那么他們可能很大程度是互補的,反之則可能在大部分情況下是替代的。在這個問題上,我國的特色往往在于一種將連續(xù)問題二值化,將有限價值無限化的思維方式——“講個優(yōu)點,評勞模”;“講個缺點,就可以踏上一萬只腳”,將電源的競爭與互補關系一成不變“定位化”,成為一個常數(shù),而不隨空間時間充分變化。
比如涉及不同電源優(yōu)缺點的問題。從價值的視角,任何一種電源往往都具有三種價值:經濟價值、環(huán)境價值和安全價值。
煤電往往強調其“穩(wěn)定、可控”的特點與主體地位,從而顯示對可再生能源的優(yōu)勢;可再生能源強調其“清潔、綠色”的特點,從而顯示對煤電的優(yōu)越感。兩方的擁躉都從來不試圖討論其價值存在是否足夠大乃至無窮,是否在另外一種價值上出現(xiàn)短板而抵消了部分甚至全部其他優(yōu)勢,從而無法充分論證其發(fā)展的必要性甚至是必然性。
本文中,我們基于這一價值體系框架作為參考基準,分析我國能源體制與文化中的特色互補與替代的問題。
可再生能源與煤電——直接的競爭關系
在各個時間尺度上,要滿足需求,保持系統(tǒng)的平衡,能量市場(在歐美競爭性市場往往占整個電力市場的95%以上)上可再生能源出力每多一度,意味著其他機組就少一度。
在我國,仍舊有約70%的電力來自于煤電??梢灶A見,如果實施市場化的調度機制,煤電將在大部分時間成為邊際機組,可再生能源進入市場,會將邊際煤電推出市場,從而二者構成“頭對頭、腳對腳”的直接競爭關系。
歐洲與美國的案例可以提供這方面充分的證明。在2012-2016年的5年間,英國的煤電比重下降了35%,排放下降了一半。下降的份額被天然氣、風電與光伏所占據(jù);美國過去10年煤電比重下降了20%,排放下降了10%。煤電的份額被更多的天然氣與風光所替代。
如果說英國的快速下降是碳定價與最小定價的主要貢獻,那么美國無疑其氣候政策在倒推,其煤炭比重的下降完全是市場機制自動發(fā)揮作用。
若有足夠的需求增長,競爭關系是否還存在
美國與英國的案例無疑都是需求已經飽和很多年,幾乎無總量增長情況下的結果。但是如果我國年電力總量還保持5%左右甚至更高的增長,那么這種競爭是否會緩解乃至不存在?
答案無疑是否定的,因為負荷曲線以及可再生能源出力曲線的形狀的關系??稍偕茉催M入系統(tǒng),無疑帶給系統(tǒng)很多結構性的變化,比如光伏多了,傳統(tǒng)高峰負荷可能變成低谷,即使有電量需求的增長。這種結構性變化帶給煤電的影響,是規(guī)模擴張所無法抵消的。
即使需求曲線形狀不變化的保持高速增長,可再生能源的接入仍舊要持續(xù)的改變剩余需求曲線的形狀,從而對其他機組形成替代,需求的增長需要新的機組以滿足高峰負荷(這往往應該是天然氣機組的角色),而煤電的利用率會持續(xù)下降。因此,可再生能源對煤電的替代,從零開始就是“存量”的結構性替代,這一關系并不會因需求增長就不存在,更不存在可再生能源進入系統(tǒng),是先增量、后存量一說。
中國式“打捆”外送——互補關系
盡管需求永遠不是一條直線,但是在目前大量“點對點”、“點對網(wǎng)”送電中,把不同波動特性的電源捆綁成一條直線外送成為了基本選擇。所謂的“100%的風電,還是配上50%、乃至95%的煤電”。這種情況下,可再生能源與煤電高度互補,稱為配套電源。越來越多的可再生能源產生了越來越多的煤電需求,從而產生對越來越大的電網(wǎng)傳輸容量(與尖峰外送匹配)的需求。這儼然已經成為一種正向反饋,互相加強的“龐氏騙局”。
這一格局中最大的輸家,無疑是東部地區(qū)的受電省份,放著自己已經建成的低成本與零成本機組不利用,卻去利用存在明顯輸電成本的外來電,有時還要承受“不接受清潔外來電”的道德指責。
將這種“新增電源——長距離外送——僵直消化”方式徹底掃進歷史的垃圾堆,已經成為2020年前,以及十四五規(guī)劃中無可回避的基本任務。
煤電提供輔助服務,二者便不是競爭關系?
可再生能源屬于不可控電源,因此在提供系統(tǒng)輔助服務(比如向上調峰)上必然受到限制。系統(tǒng)要保持平衡,調度體系必須具有可控電源的部分資源以平衡系統(tǒng)的偏差。這是競爭性市場的基本范式。但是,即使提供服務,這種服務的價值也是有限而不是無限的,不需要在道義層面上“評勞模”。
當然,在我國調度仍舊是整個體系的指揮官,整個的系統(tǒng)平衡范式仍舊是低分辨率、高度自由量裁的。各個機組更像是調度的兒子或者戰(zhàn)士,而不是彼此平等的市場參與者。所謂參與者的“平衡責任”,也因為權利全部上交沒有了相應的義務(發(fā)多少電在小的時間尺度都不需要機組做主)。這方面的本質性改變,特別是對應于系統(tǒng)成本最小化的,有足夠時間分辨率的經濟調度原則的采用,成為下一步電力體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煤電內部是互補還是替代?
9月底,國務院發(fā)文正式廢除了存在15年,早已經不反應煤電發(fā)電成本的分省標桿電價體系,改為“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機制?;鶞蕛r按各地現(xiàn)行燃煤發(fā)電標桿上網(wǎng)電價確定,浮動范圍為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新的電價由發(fā)電企業(yè)、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通過協(xié)商或競價確定。
協(xié)商與競價如何開展,如何獲得市場份額,變成了各個市場主體發(fā)揮主觀能動性的事情,無疑也將強化煤電內部的競爭關系。與此同時,這也面臨著信息不對稱與市場流動性的問題,并不是說打破了舊的新的就可以自動建立起來。這有賴于政府的牽線搭橋,以及市場主體數(shù)量與能力的大幅提升。
事實上,煤電企業(yè)并非銅板一塊。有些市場開發(fā)的好,份額更大了,即使價格下降了,利潤可能更大;有些效率低的,發(fā)一度虧一度的,本來就沒啥發(fā)電量,也不會受影響,屬于僵尸企業(yè);新的機組,如果沒有大的市場份額,面臨大的還貸壓力,可能有資金斷裂的風險,這是經濟意義上定義的“落后產能”;而有些小機組,雖然效率低一些,但是靠近用戶,節(jié)省輸電費用,還能賺到足夠的利潤。煤電內部是高度非均一的,情況各有不同。
不能把煤炭行業(yè)當成一個人,做“擬人化”理解,具有“人格化”的脾氣,這個很難有任何含義。煤電過去是主體,現(xiàn)在也是主體,未來取決于環(huán)境、經濟與安全約束,“擬人化”的擺老資格從邏輯上無法證明未來保持主體地位。
與此同時,近期能源主管部門發(fā)布了《關于下達2019年煤電行業(yè)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的通知》,要求各地確定“關停”名單,30萬千瓦以上的都有可能被認定為“燃煤小熱電”。這仍舊是一種“不上談判桌,就上飯桌上的菜單”的安排。小機組并不是落后產能,期待看到主要的市場主體爭取上談判桌,而不是飯桌。
儲能如何改變可再生能源與煤電的替代關系?
在競爭性市場中,儲能越來越多的加入進來,以價格套利、提供輔助服務、緩解電網(wǎng)阻塞等方式幫助改善系統(tǒng)的性能,轉移負荷,提高系統(tǒng)的安全程度。無論如何,所謂“平滑機組出力”均不是其目的,這(應該)是一個互聯(lián)電力系統(tǒng)的基本功能。
現(xiàn)實中,往往存在其他眾多的更合適、更便宜的選擇。在這樣的系統(tǒng)中,如果可再生能源比重不大,儲能往往是低谷充電(往往是煤電邊際機組的時候),而在高峰放電(天然氣是邊際機組的時候),這相當于用煤電去替代天然氣發(fā)電,從而儲能的加入在大部分情況下都將增加系統(tǒng)的排放。
至于總的系統(tǒng)成本,增加與減少的情況都存在。如果可再生能源比重非常大,那么其作為邊際機組的情況會變得更加頻繁,儲能的減排性將得到更好的確認。
相比沒有儲能的情況,可再生能源與煤電的替代在可再生能源份額低的情況下有所緩和,儲能抵消了部分可再生能源對傳統(tǒng)能源的替代;但是可再生能源份額高了,儲能的加入會進一步減弱煤電的份額,將煤電推出開機組合。
在國內,情況可能完全不同。截至2018年6月底,全國投運電化學儲能項目累計裝機533MW,用戶側占50%,發(fā)電側與電網(wǎng)領域占35%與15%。這其中,70%是鋰離子電池。這些儲能的目的完全不是緩解電網(wǎng)阻塞等,而是平衡一些機組的出力。這本來應該是一個互聯(lián)電網(wǎng)最基本的功能。
筆者在2016年曾提到,儲能應用需要避免一種錯誤的組合——缺乏波動性定價的市場、對儲能放電單獨補貼、補貼通過消費者消化、何時放電由調度決定。而這句話對于我國改革中的電力系統(tǒng)仍舊有效。
在目前的調度體系下,儲能跟普通發(fā)電電源并無區(qū)別。所謂系統(tǒng)級儲能的上馬則是“泡沫”。只有發(fā)電,才能回收固定資本,缺乏商業(yè)模式。這種情況下,儲能越大,可再生能源與煤電的競爭程度會不變或者更加激烈,因為他們都是“發(fā)電”目的,并且存在電到電轉化的效率損失。
從滿足消費者電力需求的角度,可再生能源與煤電二者應該是充分替代與競爭的。這一規(guī)范性表達要成為現(xiàn)實,系于市場機制,特別是更短、更快市場的建設與發(fā)揮作用。
可再生能源接入引發(fā)的系統(tǒng)平衡靈活性增加的需求,也不是新增煤電的角色,而是新增天然氣與已建成煤電(特別是小機組)發(fā)揮作用的空間。這也不是煤電的功勞,而是可再生能源應得的市場份額??稍偕茉磧?yōu)先調度,是系統(tǒng)成本最小化的要求。
即使傳統(tǒng)的煤電發(fā)揮這種角色與作用,也不意味著與可再生能源的協(xié)調或者互補。這種作用的收益——整個系統(tǒng)的平衡、安全,是消費者的福利??稍偕茉慈绻麖钠茐倪@種平衡獲得了足夠的“懲罰”,比如支付不平衡罰金(雙邊市場中承諾出力與實際出力的差別),那么也并不需要額外的進一步懲罰。這是法律上“刑罰對應、刑罰適當”的基本含義。
在新的十四五規(guī)劃中,需要明確的區(qū)分經濟還是政治問題,取消各種不具有時間空間穩(wěn)定性的抽象“定位”。煤電內部需要充分競爭起來。煤電整體虧損、煤電歷史貢獻大能夠說明的只是過去與現(xiàn)狀,而不是未來。這方面,對煤電行業(yè)的整體性“擬人化”理解,往往是缺乏任何含義的。煤電承擔輔助服務對可再生能源業(yè)毫無財務結算等方面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