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消息屬實,這是日本政府罔顧國內外強烈反對、單方面邁出威脅全球環(huán)境安全與民眾健康的危險一步。亞太鄰國乃至全球沿海國家均有權采取行動,向日方進行索賠!
今年4月日本政府宣布,計劃約兩年后開始向海洋排放福島核污染水,國際社會譴責聲如潮。迫于壓力,日本政府一方面設法淡化核污染水的危害性,一方面不得不展現(xiàn)出某種愿意合作的“姿態(tài)”,比如邀請國際原子能機構調查團年內赴日本進行核污水安全性評估。
但事實證明,日本政府此舉不過是“緩兵之計”。正如日媒此次所披露的,日本政府一直在就推進核污染水排放“時間表”進行各種安排。換句話說,日方鐵了心要冒天下之大不韙,向大海排放核污染水。這讓世界再清楚不過地看穿其自私自利的真面目以及“兩面派”行徑。
在福島核污水處置問題上,日方必須明白,這絕不是純粹的日本國內問題,也不是日本政客提出設立基金彌補國內漁業(yè)損失后,就能為所欲為的。據(jù)德國海洋科學研究機構分析,由于福島沿岸擁有世界上最強的洋流,核污水從排放之日起57天內將擴散至太平洋大半?yún)^(qū)域,10年后將蔓延全球海域。綠色和平組織核專家曾指出,日本核污水所含碳14元素在數(shù)千年內都存在危險,并可能造成基因損害。
可見,日本福島核污水處置問題,事關全球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安全和各國人民生命健康。日方在與利益攸關方和國際機構協(xié)商一致之前,不得擅自向海洋排放核污染水。如果日方執(zhí)意妄為,國際社會完全有權利拿起國際法武器,對其進行追責索賠。
根據(jù)《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huán)境的義務,“各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下進行的活動不致使其他國家及其環(huán)境遭受污染的損害,并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范圍內的事件或活動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擴大到其按照本公約行使主權權利的區(qū)域之外”。公約第二百三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各國應按照國際法承擔責任。”
日本是《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公約的締約國,逃脫不掉其應承擔的國際責任和義務。正如相關國際法專家指出,一旦日本核污染水排放造成嚴重環(huán)境破壞,相關國家可在科學測定本國受害情況的基礎上,保留對日本提出海洋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損害的索賠權利。
作為世界上唯一遭受核武器打擊的國家,日本理應對核輻射和核危害有著超越他國的深刻認知。但日方迄今在核污染水處理問題上的態(tài)度和行動說明,它絕不是一個負責任的國家,而是存心不良、自私自利的國家。那些挑戰(zhàn)國際法理、道義和良知的日本政客倘若一意孤行,必將留下歷史罵名,遭到正義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