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的定期例會上,日本原子力規(guī)制委員會審查通過了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污染水經(jīng)稀釋后向海洋排放的計劃。此前,日本政府于2021年4月制定了將核污染水過濾并經(jīng)海水稀釋后排放入海的基本方針,東京電力公司制定相應具體方案,報送日本核監(jiān)管機構——原子力規(guī)制委員會審查。
必須指出的是,原子力規(guī)制委員會的審查主要集中于“現(xiàn)實可行性”,即排放入海所需的計劃和設備有無隱患及安全性問題,而非審查“科學性”,即排放入海的方針本身是否科學并足夠安全。簡言之,核監(jiān)管機構只審查怎么“干”,不審查“能不能干和該不該干”。
那么該計劃是否真的已經(jīng)到了無需討論“科學性”,直接跳躍到了“可行性”論證的階段了呢?
有國際環(huán)保組織在2021年便指出,東電的多核素去除設施水處理技術既不能去除氚或碳14,也不能完全去除其他放射性同位素,如鍶90、碘129和鈷16。氚的放射性半衰期時間為12.3年,待其風險降到相當?shù)偷某潭葎t需要100年之久。盡管被攝入體內的氚經(jīng)過10天左右有一半會被排出體外,且放射能量非常低,但其停留在人體內卻會產(chǎn)生持續(xù)損害遺傳基因的風險,而有機結合型氚在人體內停留的時間則更是會大大延長。
此前日本政府的報告稱,氚的分離技術尚未進入應用階段,如要等到其技術成熟,直待將“處理水”中氚完全過濾將頗耗時日。然而這一結論卻似乎有著其他考量。日本經(jīng)濟產(chǎn)業(yè)省早在2014年就曾撥款約1000萬美元給美國放射性廢物管理專業(yè)公司,令后者做氚分離技術的示范,目的就在于解決福島核電站積累的氚的挑戰(zhàn)。但彼時報道就曾指出,現(xiàn)行的將氚從重水中分離的技術對于處理福島核廢水過于“昂貴”。更不待言如今加拿大和俄羅斯兩家公司已經(jīng)成功試驗分離氚的技術。日本政府對技術日漸成熟,應用未來可期這一現(xiàn)實卻視而不見。
從哲學角度看,事物的“可行性”與“不可行性”是一個矛盾統(tǒng)一體,舉凡涉及公共利益乃至全人類利益的決策,其“不可行性”的研究論證本是題中應有之義。如果方針和結論先行,后加以研究和論證,難免會陷入“自圓其說”的陷阱之中。
或片面收集、羅列有利于決策實施的主客觀因素,而有意無意回避影響決策實施的不利因素;或片面論證決策實施后的積極影響和正面前景,而對于決策實施后的負面影響及可能存在的問題估計不足、強調不夠;或考慮當前諸多條件所限,短期能夠舒緩當前的壓力,中長期來看不僅無濟于事還有遺患無窮的可能。
福島第一核電站的“廢堆”作業(yè)或將持續(xù)30至40年。“廢堆”一日不完成,核污染水就將“源源不絕”。2021年,用于福島第一核電站冷卻作業(yè)的日均核污染水為150噸,東京電力公司提出目標到2025年為止要將這個數(shù)字降到日均100噸。即便以此為基準,30年間也將產(chǎn)生100萬噸核污染水。30年后“廢堆”和清理作業(yè)能否如期進展,誰也無從得知。
然而,東京電力公司預計有關福島核電站排廢入海關聯(lián)項目(2021年—2024年)支出費用擬達到430億日元。該筆費用主要用于排廢入海的施工和海洋監(jiān)測活動,費用將從政府用于“廢堆”而設立的基金中支取。如此行事不免讓人有舍本逐末之疑。
從原子力規(guī)制委員會完成審查到正式認可之間,排放入海計劃還有一個月的“征集意見期”。一年前《東京新聞》向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拋出的排廢三問言猶在耳——儲水罐增設用地是否真的“有限”?排廢入海后節(jié)約出儲水罐用地能否保證“廢堆”作業(yè)如期完成?若無法說服漁業(yè)團體并獲得當?shù)卣徑馊绾问呛茫?br />
頂著利益攸關方漁業(yè)團體的強烈反對、環(huán)保團體的奔走疾呼、周邊國家的關注疑慮,拍板決策的當事方能否在“征求意見”中從善如流,回到科學和公共利益前提下重新審視計劃本身,才是對其最大的考驗。
必須指出的是,原子力規(guī)制委員會的審查主要集中于“現(xiàn)實可行性”,即排放入海所需的計劃和設備有無隱患及安全性問題,而非審查“科學性”,即排放入海的方針本身是否科學并足夠安全。簡言之,核監(jiān)管機構只審查怎么“干”,不審查“能不能干和該不該干”。
那么該計劃是否真的已經(jīng)到了無需討論“科學性”,直接跳躍到了“可行性”論證的階段了呢?
有國際環(huán)保組織在2021年便指出,東電的多核素去除設施水處理技術既不能去除氚或碳14,也不能完全去除其他放射性同位素,如鍶90、碘129和鈷16。氚的放射性半衰期時間為12.3年,待其風險降到相當?shù)偷某潭葎t需要100年之久。盡管被攝入體內的氚經(jīng)過10天左右有一半會被排出體外,且放射能量非常低,但其停留在人體內卻會產(chǎn)生持續(xù)損害遺傳基因的風險,而有機結合型氚在人體內停留的時間則更是會大大延長。
此前日本政府的報告稱,氚的分離技術尚未進入應用階段,如要等到其技術成熟,直待將“處理水”中氚完全過濾將頗耗時日。然而這一結論卻似乎有著其他考量。日本經(jīng)濟產(chǎn)業(yè)省早在2014年就曾撥款約1000萬美元給美國放射性廢物管理專業(yè)公司,令后者做氚分離技術的示范,目的就在于解決福島核電站積累的氚的挑戰(zhàn)。但彼時報道就曾指出,現(xiàn)行的將氚從重水中分離的技術對于處理福島核廢水過于“昂貴”。更不待言如今加拿大和俄羅斯兩家公司已經(jīng)成功試驗分離氚的技術。日本政府對技術日漸成熟,應用未來可期這一現(xiàn)實卻視而不見。
從哲學角度看,事物的“可行性”與“不可行性”是一個矛盾統(tǒng)一體,舉凡涉及公共利益乃至全人類利益的決策,其“不可行性”的研究論證本是題中應有之義。如果方針和結論先行,后加以研究和論證,難免會陷入“自圓其說”的陷阱之中。
或片面收集、羅列有利于決策實施的主客觀因素,而有意無意回避影響決策實施的不利因素;或片面論證決策實施后的積極影響和正面前景,而對于決策實施后的負面影響及可能存在的問題估計不足、強調不夠;或考慮當前諸多條件所限,短期能夠舒緩當前的壓力,中長期來看不僅無濟于事還有遺患無窮的可能。
福島第一核電站的“廢堆”作業(yè)或將持續(xù)30至40年。“廢堆”一日不完成,核污染水就將“源源不絕”。2021年,用于福島第一核電站冷卻作業(yè)的日均核污染水為150噸,東京電力公司提出目標到2025年為止要將這個數(shù)字降到日均100噸。即便以此為基準,30年間也將產(chǎn)生100萬噸核污染水。30年后“廢堆”和清理作業(yè)能否如期進展,誰也無從得知。
然而,東京電力公司預計有關福島核電站排廢入海關聯(lián)項目(2021年—2024年)支出費用擬達到430億日元。該筆費用主要用于排廢入海的施工和海洋監(jiān)測活動,費用將從政府用于“廢堆”而設立的基金中支取。如此行事不免讓人有舍本逐末之疑。
從原子力規(guī)制委員會完成審查到正式認可之間,排放入海計劃還有一個月的“征集意見期”。一年前《東京新聞》向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拋出的排廢三問言猶在耳——儲水罐增設用地是否真的“有限”?排廢入海后節(jié)約出儲水罐用地能否保證“廢堆”作業(yè)如期完成?若無法說服漁業(yè)團體并獲得當?shù)卣徑馊绾问呛茫?br />
頂著利益攸關方漁業(yè)團體的強烈反對、環(huán)保團體的奔走疾呼、周邊國家的關注疑慮,拍板決策的當事方能否在“征求意見”中從善如流,回到科學和公共利益前提下重新審視計劃本身,才是對其最大的考驗。